| · 设为首页 · 加入收藏 · 联系站长 · · | |||
|
|||
|
| 您现在的位置: 数字影像创作大赛 >> 赛事相关 >> 正文 | 今天是: |
| 参赛须知 | |||
作者:大赛组委会 文章来源:大赛组委会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5-1 ![]() |
|
||
|
1、参赛者自行独立完成后期制作,费用自理。参赛作品统一提交CD或DVD数据光盘(视频格式为AVI/MPEG/WMV;参赛者请自行转换RMVB格式)一套。 2、为保证大赛的顺利进行,山东省电影家协会在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、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、山东艺术学院艺术文化学院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数字艺术与传媒学院、山东教育学院中文系等地设立报名点,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工作。请以上大学的参赛者到各自所在学校的报名点报名,也可登陆大赛组委会设立的官方网站 下载报名表。2008年8月31日前,参赛者请将报名表和参赛作品光盘,送交各自所在学校的报名点,没有设立报名点学校的参赛者,请将作品邮寄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鲁能科技大厦A座409室(截至日期以邮戳为准),邮编:250100,电话:88362177。封面请注明“山东省大学生数字影像创作大赛”字样。 3、参赛作品恕不退还,请自行备份,每位参赛者最多上报两部作品。获奖作品的证书、奖杯及奖品,以报名表为准。 4、参赛者所提交作品必须由参赛者本人参与创作(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),参赛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,组委会不承担包括(不限于)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,其法律责任由参赛者本人承担,如出现上述纠纷,组委会保留取消其参赛资格及追回奖项的权利。 5、参赛作品版权和著作权由作者享有,对于入围作品,组委会有权无偿在媒体上展示、展播、结集出版,或用于与艺术教育相关的公益性活动。 6、大赛不承担参赛作品在邮寄过程中的丢失、毁损责任及其他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任何参赛资料的遗失、错误或毁损责任。 7、本次大赛不收取任何参赛费用,但参赛者(含获奖选手)参加大赛期间的见面会、颁奖典礼等一切活动,往返交通费、住宿费等需自理。 8、大赛组委会向获奖者发出获奖通知,若获奖通知发出后两周内无人确认与领取,则视其为自动放弃。 9、本细则一旦发生变动,将会在官方网站上提示修改内容。若参赛者不接受修改条款,可以有权退出此次大赛。如果参赛者在公告发出十个工作日后仍未通知组委会放弃参赛,则视参赛者为接受所有变动内容。 10、凡提交作品参赛者,即被视为接受本细则各项条款。大赛组委会保留对本次大赛的最终解释权。 |
|||
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组委会 | |||
| 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 |||
|
|
||||||
|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联系站长 | 友情链接 | 用户留言 | 管理登录 | | ||||
|
|
||||